(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吴兴柏与吴兴穷、石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柏,吴兴穷,石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吴兴柏,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兴穷,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先霞,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柏诉被告吴兴穷、石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柏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兴柏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兴柏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