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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权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袁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权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袁某甲诉被告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权某甲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小女儿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未作答辩。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离婚,子女如何抚养。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调查被告权某甲的父亲权某乙查明:权某甲已于2002年外出,至今无音信。其认为原、被告已过不成,原、被告婚生小女儿一直跟随其生活,愿意替被告抚养。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在漯河市打工相识,1997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9月23日生育长女权某丙,1999年6月5日生育小女儿权某丁。原、被告由于结婚草率,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2002年被告即外出,至今无音信。2007年原告本人要别人一男孩叫权某戊,生于2007年3月22日。现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合。尤其是被告自2002年以来外出已有11年余,至今无音信,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对于原告请求离婚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所生育次女长期跟随被告方生活,原告要求抚养长女,次女由被告方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的请求予以采纳。原告私自要的儿子权某戊自己表示自己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权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女权某丙由原告抚养,次女权某丁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梁兴福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