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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徐友宏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刑初字第9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友宏,外号“徐飞”,男,1997年6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4年9月刑满释放;2011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6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瑾,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友宏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须洁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友宏及辩护人李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0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徐友宏与徐加德、黄金贵、张鹏、周健廷、颜廷伟(均已判刑)等人预谋抢劫赌博机。后由张鹏带路,分乘两辆摩托车至本区外冈镇管家村某号某杂货店附近。由徐友宏、颜廷伟、周健廷、张鹏等人在外等候接应,徐加德、黄金贵进入店内欲劫取放置于店内的一台赌博机,遭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周某某等人的阻拦,徐加德即通知徐友宏,徐友宏与颜廷伟等人赶至杂货店后,徐友宏进入店内,伙同徐加德、黄金贵采用持刀刺砍店方人员的方法逃离现场,造成李某心脏穿透伤等,周某某左背部软组织裂伤、左肾挫伤肾包膜下积血,张某乙下颚下区挫裂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重伤;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2011年6月被告人徐友宏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后其在服刑期间就上述犯罪事实向监狱方面自首。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于2013年6月23日将徐友宏带回审查,徐友宏到案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甲、李某、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张鹏、周健廷、徐加德、黄金贵、颜廷伟等的供述,证人梁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鉴定书、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工作情况,被告人徐友宏的自首材料、供述和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友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劫取财物,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友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友宏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徐友宏预谋并持械实施抢劫犯罪,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张鹏、周健廷、颜廷伟等的供述和相关的验伤情况、伤势鉴定、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且有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足以认定;被告人徐友宏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仍只供认持刀伤人,建议判处徐友宏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被告人徐友宏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辩称:其没有预谋抢劫,也没有实施抢劫,只是持刀伤人,不是主犯,且在服刑期间作了自首,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友宏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徐友宏系故意伤害犯罪,且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不是主犯,徐友宏在服刑期间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提请法院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0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徐友宏与徐加德、黄金贵、张鹏、周健廷、颜廷伟(均已判刑)等人预谋抢劫赌博机。后由张鹏带路,分乘两辆摩托车至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管家村某号某杂货店附近,由被告人徐友宏和颜廷伟、张鹏、周健廷等人在外等候接应,徐加德、黄金贵进入店内欲劫取放置于店内的一台赌博机,遭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周某某等人的阻拦,徐加德即通知被告人徐友宏,被告人徐友宏与颜廷伟等人赶至杂货店后,被告人徐友宏进入店内,伙同徐加德、黄金贵采用持刀刺砍店方人员的方法逃离现场,并造成李某心脏穿透伤等,周某某左背部软组织裂伤、左肾挫伤肾包膜下积血,张某乙下颌下区挫裂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重伤;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告人徐友宏在服刑期间向监狱提交了自首材料,供述了其与徐加德等人持刀伤人的上述部分事实。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于2013年6月23日将徐友宏押回审查,徐友宏到案后否认上述主要事实。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07年8月20日下午3时许,有两名陌生男子到其经营的杂货店抢老虎机,其即与张某乙、李某、周某某上前阻止。对方一男子打电话叫人,一分钟后来了四、五名男子,其中一男子让其将抢老虎机的人放走,其不答应,该男子与之前两名男子即拿出刀捅刺张某乙、李某、周某某等人后逃走。后来的四、五个男子中有一男子是其小店前面一家小店老板的儿子。被害人张某甲经辨认指认,1号男子(颜廷伟)是抢劫时站在店外的男子,2号男子(张鹏)就是已经被抓住判刑的,8号男子(周健廷)就是参与抢劫时站在店外的另一名男子,12号男子(徐加德)就是参与抢劫并在店中打大哥大的男子。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07年8月20日下午,其在张某甲暂住处与张某甲等人打麻将至下午3时半左右时,张某甲的老婆跑来说有两个人要抢杂货店里的老虎机,其与张某甲等人过去查看,张某甲将对方两人拦住不让他们走出杂货店,对方打了电话,一分钟后来了四个人,其中一人让张某甲放走先前抢老虎机的两人,张某甲不让,杂货店里就打起来了,先前抢老虎机的两个男子拔出刀来开始捅人,其站在门外转身跑时不知被对方哪个人拿刀捅了三刀。被害人李某经辨认指认,1号男子(颜廷伟)是抢劫时站在店外的男子,2号男子(张鹏)就是已经被抓住判刑的,8号男子(周健廷)就是抢劫时站在店外的另一名男子,12号男子(徐加德)就是参与抢劫并在店中打大哥大的。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07年8月20日下午,其到暂住地旁的杂货店与店主兄弟俩聊天时,听到老板娘在店里喊有人抢钱,其跟着店主兄弟俩过去,看到店里站着两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打了电话后,马上进来五、六个男的,之后对方从身上拿出刀来捅店主这一方的人,捅完后就全部跑了。其背上也被对方捅了一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2007年8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其在管家村某号某杂货店看店时,有两名男子进来问其放在门口的老虎机是谁的,并讲要搬走。其见对方要抢老虎机,便在窗口喊其丈夫张某甲他们过来,张某甲和张某乙等人过来,对方一男子掏出手机打了个电话,刚讲完就又来一个男子,张某甲与对方吵了没几句,对方三个人就掏刀子捅李某、周某某和张某乙,捅完就跑了。对方好象还有三个人在门外等着,没有进店里来。5、证人夏某某的证言:2007年8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其到外冈镇管家村张某甲开的小店买香烟,看见女店主在与两个男的吵架,女店主在窗口叫张某甲回来,其买完烟走出店门,看到张某甲和另外三个人进店,其走出不远在附近的桥上听到小店里有打斗的声音,回去看到有三个男子等在店门口,其中一人是其住处西侧50米附近的一家小店店主的儿子,里面又冲出来三个人,六个人一起逃跑,其走到店门口,见三个人受伤,其扶住一个身上前后都有刀伤的人。6、同案犯张鹏的供述和辨认笔录:2007年8月20日13时许,“徐飞”打电话叫其一起去抢赌博机。14时许,“徐飞”到了其暂住处,其出门后和“徐飞”、“房子”、周健廷分乘两辆摩托车,并由其带路至附近的一家小店。到了小店门口后,“徐飞”让“房子”和另一名叫不出名字的男子进去看看店里有没有赌博机。过了五分钟,两人打电话给“徐飞”说二人想抢赌博机被老板娘发现了,还被人围住了。后“徐飞”带人进了店内,“徐飞”拔出一把匕首就朝对方后背捅了一刀,接着双方就打了起来。其和周健廷等人都没有动手,合骑了一辆摩托车就回家了。经其辨认,徐加德就是“房子”。7、同案犯周健廷的供述和辨认笔录:2007年8月的一天,“徐飞”打电话叫其一起去抢老虎机,其就同意了。其和“徐飞”、“房子”等人在外冈五金城碰头后,就由“张新新”带路,分乘两辆摩托车到了一家杂货店。当时商量好由“房子”和他朋友进店抢老虎机,其他人在门外接应,万一“房子”有什么事情就打电话,其他人可以冲进去帮忙打架并将老虎机抢出。后来“徐飞”接到了“房子”的电话,说老虎机没抢成,小店老板要他们赔1000元钱。于是“徐飞”就带人到了店里,并和对方动了手。“房子”和“徐飞”都拔出刀来和对方打,出来的时候,其看到“房子”和“徐飞”身上有血。经其辨认,徐加德就是“房子”。8、同案犯颜廷伟的供述:2007年8月一天中午,徐加德(房子)、周健廷到其和徐友宏的住处玩,后徐加德的一个朋友也来,5人吃午饭时,徐加德提出到“星星”家的杂货店用上分器打老虎机作弊后一起分钱,后其和徐友宏、徐加德、周健廷、徐加德的朋友到“星星”家的杂货店,但店内的老虎机不好作弊,“星星”说到隔壁杂货店老虎机上去作弊,“星星”和其等就乘两辆摩托车去,到后,其和徐友宏先进杂货店去买冷饮,出去告诉等在外面的人,接着,徐加德和他的朋友2人进去作弊,一会儿听到店里吵起来了,徐友宏好像接到电话,应该是徐加德打来的,说打起来了,叫其等过去,其等跑过去,徐友宏拿出刀冲进屋里,其看到除了老板娘还有四五个陌生男子在吵,对方打了徐加德和他的朋友,其和徐友宏、徐加德各自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想吓唬对方好让其等脱身,徐加德和他的朋友看到其等来了就往外跑,其等跟着跑,其撞到一个人,乘上等候的摩托车逃跑,后其发现其和徐友宏的刀上都有血,回到朱桥后其看到徐友宏用水洗刀上的血迹,“星星”的父亲打电话告诉其说其等用刀捅伤人了,其就躲到外面。分工安排是徐加德和他的朋友还有徐友宏商量的。徐加德的朋友带了上分器,其和徐加德、徐友宏(“徐飞”)各自带了一把匕首,还有周健廷或徐加德的朋友也带了匕首。9、同案犯徐加德的供述和辩解:2007年8月20日12点多,其和颜廷伟、周健廷、黄金贵去老乡徐友宏家吃饭,黄金贵拿出上分器,也就是老虎机的作弊器,徐友宏提议在外冈用上分器玩老虎机挣钱,所有人都同意了。饭后其等叫了两辆摩托车到外冈镇管家村“张新新”家,“张新新”说他家不远处一杂货店有老虎机。到了小店旁,徐友宏分工让其和黄金贵带着上分器玩老虎机,其两人就进去。黄金贵用上分器玩老虎机被老板娘发现了,从隔壁喊来3名男子将其和黄金贵扣住,其就打电话给等在外面的徐友宏,颜廷伟、周健廷、徐友宏3人过来,徐友宏进到店里和对方商量,对方没有同意,双方就打起来了,其和黄金贵就趁机逃了。事后其知道颜廷伟和徐友宏带刀去了,听徐友宏和颜廷伟说,他们拿刀捅了人。10、同案犯黄金贵的供述和辩解:2007年8月至9月期间的某天,徐加德打电话让其带上上分器到嘉定外冈打老虎机。后徐加德带其到五金城内朋友那里吃饭,饭后六七人分别乘坐两辆摩托车到附近一店内,其和徐加德进去,其他人在外面等着。其用携带的上分器作弊打老虎机,不成功,反而被店内的那个女的发现了,并从隔壁叫来2个男子,提出用钱解决,徐加德就打电话给等在外面的人,外面等候的人进来2个人,其中一个招呼说这是小事,算了吧,但是对方不答应,双方争吵并打起来了,其看见对方有一个人身上有血,就跑到外面了。一会儿其他人也跑出来,乘来时的摩托车逃跑。1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2、相关的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乙下颌下区挫裂伤;被害人周某某左背刀刺伤、左血胸、左肾挫伤;被害人李某左胸开放性血气胸、心脏穿透伤、休克。13、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因外伤致心脏破裂并经手术修补后,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重伤;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外伤致左背部软组织裂伤,左肾挫伤肾包膜下积血,经保守治疗稳定好转,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轻伤。14、本院(2007)嘉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鹏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2008)嘉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周健廷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2011)嘉刑初字第874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徐加德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犯黄金贵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二审维持原判。本院(2012)嘉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颜廷伟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15、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刑终字第00108号刑事裁定书、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狱政科“离监犯综合信息表”以及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1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17、被告人徐友宏的供述和辩解,其中被告人徐友宏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1日向监狱管理人员提交的自首材料:2007年六七月份,其伙同颜廷伟(小颜)、周健廷、张鹏(星星)、徐加德(房子)等共6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因打老虎机发生矛盾,打起来,其和颜廷伟、徐加德都有水果刀,结果把对方捅伤,后各自逃走,张鹏被抓,其在上海曾用名徐飞。徐友宏2013年6月23日供述:2007年8月一天中午,其和“房子”等到其和颜廷伟的住处玩,后房子的一个朋友也来,共6个人准备到星星家玩桌球,半路上“房子”提出“哪里有老虎机?”,星星说前面有,“房子”和他朋友进了那家杂货店,其余人在马路上,后经过杂货店,不知道是谁进去叫“房子”,这时其听到打架声,“房子”的一个朋友第一个冲出来,好像有把刀,店外有人拿着铁锹往店里走,“房子”出来喊“赶快跑”,就一起逃走了,“房子”说他的手机丢在店里了,后其听“房子”说因为老虎机作弊器和老板打了起来,发生冲突时,廷伟和周健廷在店门口。其始终没有参与,其不是抢劫。18、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徐友宏的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友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劫取财物,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友宏犯抢劫罪且系主犯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友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友宏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应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徐友宏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等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友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汤卫华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