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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勖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勖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13号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云,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阳,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公司员工。被告方勖竹,男,1970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委托代理人向仁举,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勖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方勖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