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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执字第0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国治与被执行人程永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治,程永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法执字第00009-3号申请执行人蒋国治,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永智,男,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蒋国治与被执行人程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2.5万元的义务。申请人蒋国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永智在黄龙信用社有存款328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永智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塬信用社黄龙分社账户里的存款328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