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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桐法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娄金万诉桐梓县羊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金万,桐梓县羊磴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桐法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娄金万,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羊磴镇。委托代理人娄方智,男,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桐梓县羊磴煤矿。地址:桐梓县羊磴镇。法定代表人李武斌。委托代理人杨志平,男,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娄金万诉被告桐梓县羊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万及委托代理人娄方智、被告桐梓县羊磴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1年在被告企业上班为固定工,于2013年5月21日经鉴定为伤残四级。原告对桐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裁字(2013)第314号裁决书不服,为此,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5180元、医疗费、体检费、鉴定费8088.81元;2、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用;3、补足伤残津贴3375元。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经鉴定为伤残4级是事实,桐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裁字(2013)第314号裁决书仲裁是恰当的,要求法院维持仲裁决定。养老保险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医疗费,鉴定费也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伤残津贴原告已经按法律规定开始领取了,该津贴金额是由社保部门按遵义市人均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1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已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于2013年1月31日,在贵州航天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职业病后,住院治疗13天,期间无人护理。原告垫付医疗费6782.81元、鉴定费320元、交通费550元,2013年3月5日,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21日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2013年7月起,社保机构已对原告发放伤残津贴每月2075.9元。另查明,原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4500元。原告已向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对桐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裁字(2013)第314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增加补足伤残津贴3375元。本院认为,娄金万之伤已经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其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伤残四级。因此,原告娄金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据《���伤保险条例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件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有:交通费550元,原告的停工留薪期计算到工伤认定之日2013年3月5日,共1月5天,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500+4500元÷21.75×5=5534.48元。被告已为原告交纳了工伤保险,医疗费、体检费、鉴定费、补足伤残津贴应由社会保险机构赔付,原告的主张应向社会保险机构请求。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用,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为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梓县羊磴煤矿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娄金万停工留薪期工资5534.48元,交通费550元,以上共计6084.48元。二、驳回原告娄金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桐梓县羊磴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1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