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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胡文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海,雷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胡文海,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汉族,被申请人雷金生,男,汉族。申请人胡文海因与被申请人雷金生借贷纠纷,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11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雷金生所有的闽HKxx**、闽xxx**小型汽车两辆。并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南平市李桐路鸿轩里2幢801室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文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价值110000元范围内被申请人雷金生所有的闽HKxx**、闽xxx**小型汽车两辆。二、查封价值110000元范围内申请人胡文海所有的座落于南平市南平市李桐路鸿轩里2幢801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青审 判 员  王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宏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