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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华,该社理事长。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助理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