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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红与被告南京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红,南京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徐玉红,女,1971年8月14日生。被告南京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松朗饮料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街道凤凰路6号。原告徐玉红与被告松朗饮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永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朗饮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玉红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8月7日早晨下夜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并腓总神经损伤。出院后,医嘱休假三个月,原告受伤后即向被告请假,出院后又将诊断证明书交给被告,但被告未支付原告病休工资。现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病休工资3168元(1320元/月×80%×3个月)。被告松朗饮料公司对原告主张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6月4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一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2012年8月7日,原告下夜班途中发生���通事故,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并腓总神经损伤,住院治疗21天。出院后医嘱休息三个月。原告受伤后即向被告请假,出院后也向被告请假,并将诊断证明书复印交被告留存,被告未支付原告病假工资。原告为索要病假工资,于2013年2月4日向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终止审查的仲裁决定。另查明,原告病假期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2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劳动,并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本案原告因病经诊断需休息三个月,被告当支付原告病假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3168元(1320元/月×80%×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朗饮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玉红病假工资3168元。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永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