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铁民初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相国恒与张广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国恒,张广玉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铁民初字第0823号原告相国恒,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彦广。被告张广玉,农民。委托代理人谭秀龙,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相国恒诉被告张广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程冬冬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国恒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彦广、被告张广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秀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相国恒诉称: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中科蓝天家乐福1618型热水器(以下简称1618型热水器),由被告负责安装及维修。原告给付被告安装费。原告于2011年12月8提供给被告该型号热水器35台及小燕子洗衣机4台、摩尔洗衣机3台、索伊冰箱3台、海尔32英寸彩电1台、万年历10台,2012年5月18日被告另接收到相同型号的热水器17台,在这期间被告仅安装3台热水器。在2012年7月份,被告突然中止合同不再安装,原告要求把剩下的49台热水器及其它电器返还,被告一再拖延,至今仅返还16台,剩余热水器及电器拒不返还,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618型热水器35台,价值计46620元;返还小燕子牌洗衣机4台,摩尔洗衣机3台,索伊冰箱3台,海尔彩电1台,万年历10台,借款合计2374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广玉辩称:被告系代理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原告有时拉来,有时拉走,对于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数额,被告不能确认,只能以被告出具的收据为准。所有的太阳能除按照原告的意思安装外,剩余的全部被告原告拉走了。原告至今尚欠被告安装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5340元。原告无法证实其交付给被告的太阳能及其它附赠的电器目前仍存在被告处。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出售的太阳能热水器提供安装服务。2011年12月8日被告将1618型热水器35台及用于促销的电器(洗衣机7台、电视机1台、冰箱3台、万年历10台)存放于被告张广玉处,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2012年5月18日原告再次在被告处存放1618型热水器17台,被告张广玉亦出具收条一份。其间,被告张广玉将部分1618型热水器及用于促销电器放置于谭秋会处。结合双方的诉辩陈述,可以确认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共计出售了存放于被告处的1618型热水器7台、赠与他人1台、于2012年6月9日从被告处拉走1618型热水器16台、洗衣机2台、于2012年7月份从被告张广玉存放在谭秋会处拉走冰箱2台、洗衣机5台、万年历5台、太阳能玻璃管30根。双方对涉案的1618型热水器的价格一致认可为每台13**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新农村建设太阳能安装售后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又撤回该诉讼请求,并请求撤回返还用于促销的洗衣机、电视机、冰箱、万年历等电器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张广玉出具的两份收条、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证人谭某及刘某某的出庭作证的证言、调查笔录一份、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保管费用,原告相国恒作为寄存人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原告先后分两批将52台16**型热水器存放被告处,扣除原告已经出售、赠与、拉回的24台,剩余28台被告应予返还。被告张广玉辩称原告共出售了存放己处的22台热水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撤回用于促销电器的返还,视为原告的权利处分,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剩余的28台16**型热水器,如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折价赔偿即36400元(按1300元/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广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相国恒中科蓝天太阳能热水器家乐福1618型28台,如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折价赔偿3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元,由被告张广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