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永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顾明诉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永民初字第25号原告顾明,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南京吉联建筑机械维修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叶松,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汤泉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明诉被告汤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顾明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