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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复执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栋成与练亚萍、吴广权、李志华、张正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栋成,练亚萍,吴广权,李志华,张正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复执字第0223号申请执行人杨栋成。被执行人练亚萍。被执行人吴广权。被执行人李志华。被执行人张正银。杨栋成与练亚萍、吴广权、李志华、张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8)大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吴广权银行存款914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大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