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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振兴幼儿园与刘国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振兴幼儿园,刘国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600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振兴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张亚娟,园长。委托代理人:何超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才,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振兴幼儿园与被告刘国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振兴幼儿园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振兴幼儿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振兴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振兴幼儿园已预付,现本院全额退还。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杜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