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饶钟梅与陈祥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钟梅,陈祥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饶钟梅,女,22岁,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理人饶朝兵,男,系原告饶钟梅父亲。被告陈祥瑞,男,39岁,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钟梅诉被告陈祥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钟梅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饶钟梅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贵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