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永宏金融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国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永宏,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前麻峪村人,农民。身份证141124198608101199.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临执字第2号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永宏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永宏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在本院的监督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卫平审判员  柳 云审判员  常重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