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利涛,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泽堂,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小华审 判 员 黄 明人民陪审员 雷顺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