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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