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