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志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1078号罪犯刘志国,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