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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方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姚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