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石某某,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从江审 判 员 戴 军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