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2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地址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新世界家居广场。负责人阳某某,该行行长。被告康某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温塘镇富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8日以被告愿意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