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唐仕根、唐永金等与金介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民初字第2号原告:唐仕根。原告:唐永金。原告:唐永乐。原告:卢连生。原告:付晚秀。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斌。被告:金介松。我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仕根、唐永金、唐永乐、卢连生、付晚秀诉被告金介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仕根、唐永金、唐永乐、卢连生、付晚秀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仕根、唐永金、唐永乐、卢连生、付晚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仕根、唐永金、唐永乐、卢连生、付晚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肖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