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红旺,殷建民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红旺,殷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红旺,男,汉族。被执行人殷建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红旺、殷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0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03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王益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