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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三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田家军诉王先锋、刘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三初字第1373号原告田某某,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田某某交纳。审 判 员  陈本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