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三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田家军诉王先锋、刘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三初字第1373号原告田某某,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田某某交纳。审 判 员 陈本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