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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柳发令与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发令,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柳发令,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靳其明(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发令诉被告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发令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发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发令撤回对被告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发令负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