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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独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新甫与被告方城县古庄店乡歇马店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新甫,方城县古庄店乡歇马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独民初字第5号原告:关新甫,男。被告:方城县古庄店乡歇马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关山林,任村主任。原告关新甫与被告方城县古庄店乡歇马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歇马店村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俊鹏、史永均、人民陪审员李晓锋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新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歇马店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新甫诉称,被告歇马店村委欠原告现金370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费紧张为由不予归还。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708.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及欠条1份。被告歇马店村委未到庭,无答辩,无举证。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原系歇马店村主任,任职期间因该村事务垫支款项3708.5元,后离任时,被告歇马店村委为其出具了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关新甫给村开支垫支款3708.5元叁仟柒佰零捌元伍角歇马店村委2008.2.6号(印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清偿,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708.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垫支款3708.5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708.5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歇马店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之行为,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城县古庄店乡歇马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关新甫欠款370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史永均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剑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