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郑阁与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郑阁。被执行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的存款、收入29705.6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晓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