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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刑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振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1203号罪犯李振安,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蛟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安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