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岑君华与周琪兵、杨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岑君华;周琪兵;杨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38号原告:岑君华,女,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琪兵,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驾驶员。被告:杨志,男,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驾驶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负责人:杨可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君华与被告周琪兵、杨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君华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岑君华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