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峰诉昆明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峰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官法立字第1号起诉人刘峰,男,汉族。起诉人刘峰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昆明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为原告办理“鸿城花园”广场大厦房屋所有权证;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刘峰要求办理“鸿城花园”广场大厦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