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陈美玉与邱群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玉,邱群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陈美玉,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邱群林,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冯光辉,英德市水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美玉诉被告邱群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卫国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玉、被告邱群林及其委托���理人冯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我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2000年2月登记结婚,并在当年12月生育了小孩邱某某,之后发觉被告对自己漠不关心,自己生病了,被告也不闻不问,2010年,自己患病住院治疗,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自己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邱某某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1、身份证;2、结婚证;3、计生证明;4、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邱群林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邱群林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相恋后,2000年2月24登记结婚,并在当年12月生育了儿子小孩邱某某。在小孩四五岁后,原告一直在外打工,被告则在家务农并抚养儿子,夫妻间聚少离多,沟通少,感情出现隔膜,尤其系原告在2010年患病后,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己漠不关心,遂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明、户籍证明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了一小孩,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存在一定矛盾与争执在所难免,且原告外出打工多年,夫妻间缺乏沟通,影响感情,但并未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应珍惜建立多年的家庭,寻找影响感情的因素,互相沟通、互相包容、互帮互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渡难关。为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美玉与被告邱群林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原告陈美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容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