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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洪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洪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赖某某,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告王某,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以距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许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尚未满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彩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