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李明强与告李恭秋、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强,李恭秋,李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156号原告李明强,男,汉族,1929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恭踊(系原告李明强之子),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李恭秋,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2008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强诉被告李恭秋、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强因与被告李恭秋、李某某在庭外和解,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恭秋、李某某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恭秋、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强撤回对被告李恭秋、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依规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夏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