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4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学文与被上诉人邹再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学文,邹再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学文,男,1964年2月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再群,女,1968年6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熊发兵,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学文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东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学文于2013年12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彭学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学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彭学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李钟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