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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欧子文与被告吴秀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子文,吴秀琴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于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欧子文,男,195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平罗三委**组****号。身份证号:2101141950********。原审被告吴秀琴,女,1941年7月20日生,满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号***室。身份证号:6201021941********。原告欧子文与被告吴秀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于民三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荣 国 丰审 判 员 王 贵 武代理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