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宁波四方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祖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四方投资有限公司,张祖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宁波四方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宗达。委托代理人:孙红丽、桂思聪,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四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祖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四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祖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宁波四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燕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