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杨茂强、何萍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杨茂强,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绵竹市回澜大道147号。法定代表人袁连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斌,男,汉族,43岁。委托代理人刘静安,男,汉族,44岁。被告杨茂强,男,汉族,42岁。被告何萍,女,汉族,41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杨茂强、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茂强所有的某号小型轿车一部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现原告自愿撤回该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杨茂强所有车辆某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辜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