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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园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查某甲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甲,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园初字第737号原告查某甲,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史某,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查某甲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清国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甲、被告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07年6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1日生育一子查某乙,于2012年5月25日生育一子查某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后双方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1、离婚;2、婚生子查某乙归原告抚养,婚生子查某丙归被告抚养;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史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与原告和好。且两个孩子尚小,离婚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4年4月自由恋爱相识,于2007年6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1日生育一子查某乙,于2012年5月25日生育一子查某丙。原告认为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希望与原告和好,其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开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孩子,共同生活多年,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对此应当予以珍惜。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对其主张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希望与原告和好。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及时沟通,加强了解,妥善处理,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且两个孩子尚小,离婚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关心,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查某甲与被告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查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