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赵正峰与石广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峰,石广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赵正峰。被告石广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峰与被告石广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峰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峰撤回对被告石广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赵正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