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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赵正峰与石广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峰,石广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赵正峰。被告石广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峰与被告石广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峰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峰撤回对被告石广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赵正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