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城执字第0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秦传军,曾艳丽,蒋锋,李雪丽,刘强,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城执字第00001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负责人赵玉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鑫。被执行人秦传军。被执行人曾艳丽。系被告秦传军之妻。被执行人蒋锋。被执行人李雪丽。系被告蒋锋之妻。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杨娟。系被告刘强之妻。本院作出的(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秦传军、曾艳丽、蒋锋、李雪丽、刘强、杨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秦传军、曾艳丽、蒋锋、李雪丽、刘强、杨娟及其家庭共同财产价值60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