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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亿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沈清澄,张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责人程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方成,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姜源恬,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亿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清澄。被执行人张建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亿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沈清澄、张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常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998774.29元,并偿付利息及逾期付款利率(2012年2月20日之前为56162.90元;2012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6.5653%再上浮40%计算);二、如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第一项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连云港亿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沈清澄、张建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沈清澄、张建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2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130元,由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因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亿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沈清澄、张建刚未能履行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1.08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连云港亿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海州分区的土地使用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亿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海州分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国用(2006)字第HZ000127号】。经委托评估,其评估部门经现场查看,认为评估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无法单独对土地进行评估。且该土地有部分土地(7818.4平方米)不在抵押权范围内,故不构成评估条件。经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捷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亿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沈清澄、张建刚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黄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