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6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刘×与郭×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郭×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06375号原告刘×,女,1974年1月9日出生。被告郭×1,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郭×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郭×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我与郭×1原系夫妻。2013年11月8日,我们在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我们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夏利”牌(车牌号:津ADX8**)小客车一辆归我所有。离婚后,郭×1未履行该项协议,一直占用该车。我多次找到郭×1要求其返还车辆,至今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夏利”牌(车牌号:津ADX8**)小客车归我所有;案件受理费由郭×1负担。被告郭×1辩称:2013年11月8日,我与刘×在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我们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夏利”牌(车牌号:津ADX8**)小客车一辆归刘×所有属实。但在我们签订离婚协议前,刘×曾口头承诺要将其分得的房产赠给我们之女郭×2,后刘×反悔,故我不同意其上述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25日,刘×与郭×1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一子,女郭×2、子郭×3。2013年11月8日,刘×、郭×1在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二人协议约定:”一、刘×与郭×1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郭×3由郭×1直接抚养,双方所生之女郭×2由刘×直接抚养,均不需对方给付抚养费。三、共同财产中,其中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村民房(无门牌号)的北房东1间及东厢房2间、三轮农用车1辆,归郭×1所有;北房西1间、'夏利'牌(车牌号:津ADX8**)小客车1辆,归刘×所有。四、双方均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15000元,由郭×1偿还。五、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村民房的北房中间的1间房屋双方各占50%所有权,由双方共同使用。”离婚后,郭×1一直占用归刘×所有的”夏利”牌小客车,拒不返还给刘×。为此,刘×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夏利”牌小客车归其所有。庭审中,刘×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郭×1返还”夏利”牌小客车。郭×1以刘×未按其口头承诺将其分得的房产赠与其女郭×2为由,不同意刘×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刘×、郭×1的陈述;刘×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郭×1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郭×1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中的”夏利”牌(车牌号:津ADX8**)小客车一辆归刘×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刘×、郭×1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二人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现刘×要求郭×1返还车辆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郭×1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夏利”牌(车牌号:津ADX8**)小客车一辆返还给原告刘×。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郭×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阮 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