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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刑诉(2013)第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在保定市佳佳快捷宾馆,谎称自己手里有南水北调西黑山调水池爆破工程,后用虚构的单位名义与林某某签订工程合同,收取了林某某的工程保证金三万元人民币,后以工程需要打点为名骗取林某某一万元,先后两次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四万元整。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四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调取收条、工程项目内部合作协议、农业银行提款单;文件检验鉴定书、单位证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