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陕西长岭空调器有限公司西安冰箱销售分公司与向永斌、鲍习英、谢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长岭空调器有限公司西安冰箱销售分公司,向永斌,鲍习英,谢力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陕西长岭空调器有限公司西安冰箱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建工路。负责人:陈哲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永斌。系常德市鼎城家电城幸福家电经营部业主。被告鲍习英。系常德市鼎城家电城幸福家电经营部负责人。被告谢力龙。系常德市鼎城家电城幸福家电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长岭空调器有限公司西安冰箱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向永斌、鲍习英、谢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长岭空调器有限公司西安冰箱销售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长岭空调器有限公司西安冰箱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向永斌、鲍习英、谢力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8元,减半收取3244元,财产保全费2250元,由原告陕西长岭空调器有限公司西安冰箱销售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熊爱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