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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思成与申请人方自良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思成,方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思成,男。申请人方自良,男。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思成与申请人方自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学卫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张思成与申请人方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白果中队依法主持调解,因协议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履行方式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思成与申请人方自良于2013年12月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举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