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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陈芳波、刘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芳波,刘佳,周春儿,景座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3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代表人孙红英,行长。被执行人陈芳波,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刘佳,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周春儿,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景座静,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芳波、刘佳、周春儿、景座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芳波、刘佳、周春儿、景座静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陈芳波、刘佳、周春儿、景座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3235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