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鸠刑一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街道办事处文明办主任,住本市开发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芜鸠检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街道办事处经鸠江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其属地内的工业用地及周边地块的132户依自愿原则,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29日的芜政办(2011)9号文进行代征、代拆。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任芜湖市四褐山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对该地块房屋征收所签订的《芜湖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全部拆迁资料进行审核。黄某某在审核《芜湖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相关拆迁资料时,违反芜湖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29日芜政办(2011)9号文件的规定,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当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补偿安置,将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被拆迁人按照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予以补偿安置,且按照唯一住房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其中对魏某某、罗某某、陶某、周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何某某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予以审核通过,给国家利益造成7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另查明:黄某某因涉嫌违纪被中共鸠江区纪委电话通知至办案点接受询问,黄某某主动至办案点接受询问,随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个人简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情况说明、案件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芜政办(2011)9号文件、四褐山工业用地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芜湖市鸠江区监察局、芜湖市鸠江区审计局、芜湖市鸠江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四褐山工业代征地块项目协议审核情况的函》及统计表、被拆迁人魏某某、罗某某、陶某、周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的《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丈量登记表、被征收户家庭成员户籍复核表、补偿结算表、同案人陈某、金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街道办事处征收办副主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政府征地拆迁职责,被告人黄某某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征地拆迁职权时,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达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违纪被中共鸠江区纪委电话通知接受询问,经询问如实交待了自己在街道办事处任副主任期间,负有土地征收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牧原审 判 员 张为宝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澍附:本案适用刑法条文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