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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玉成诉被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李长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成,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李长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谢玉成,男,生于1957年3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聂建伟,瓜州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虎龙,男,生于1989年7月5日,汉族。被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立军,男,生于1984年8月19日,汉族。被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刘发生,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汉族。被告李长红,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成与被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李长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谢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玉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万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