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进春与刘天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春,刘天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杨进春,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刘天际,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杨进春与被告刘天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小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进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天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进春起诉称,被告因经营买卖急需资金,于2002年从原告处借走116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欠款,但被告只陆续清偿了27500元,剩余88500元至今未还。2002年至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主张还款,均无结果,无奈只好要求被告更换欠条,最后一次更换欠条的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88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天际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以经营买卖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16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2010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7500元,剩余88500元未偿还。2002年至2012年,被告每年为原告更换一次借条,最后一次更换借条的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借条载明:”2010年11月27日刘天际借杨进春人民币88500元(捌万捌千伍佰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6日。如违约法院判决。借款人:刘天际2012年9月15日。”欠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杨进春提供的借条借据及其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刘天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杨进春与被告刘天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天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进春借款八万八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六元,由被告刘天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小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璐-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