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汉民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锷与何桂英、王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锷,何桂英,王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保字第02053号原告李锷,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3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址略。委托代理人张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桂英,女,汉族,出生于1955年3月2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监护人王天军,系何桂英之夫。被告王天军,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10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何桂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锷与被告何桂英、王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将被告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石油公司家属院2﹟楼4楼东,房屋产权证为安康市房权证新城办字第18295-**号房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桂英、王天军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石油公司家属院2﹟楼4楼东,房屋产权证为安康市房权证新城办字第18295-**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根审 判 员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